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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综合评价研究
蒋和平 为了正确引导各地区的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科学地评价和监测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和按时完成在2020年实现的全面小康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有必要建立一套能够概括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和制定相应标准,并建立评价所需要的数据库,以便能够对全国各省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行监测、评价和预测,并给各地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全面小康的衡量标准 农村全面小康的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概括,一方面包括农村经济和社会在内、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要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阶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扶贫开发,消除贫困、缩小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根据对全面小康社会内涵的界定,我们首先拟定了一个较大的候选评价指标体系,经过专家筛选、农民排序,并应用相关分析和主成分分析法,对各个指标进行可行性定量判断,最终确定了6个子系统的16个单项评价指标,构成了农村全面小康指标体系。采用改进的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按各个评价指标的重要性确定了权重,见下表所示。 对农村全面小康的衡量标准,我们找到了五个合理的参照体系,来确定实现全面小康时各单项指标应达到的水平。 一是参照“三步走”战略构想的基本目标。全面小康是第三步战略中的一个阶段性目标,这个目标介于总体小康与基本实现现代化两个目标中间。因此,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准既要高于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总体小康标准,又要低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标准,如人均GDP标准的确定。 二是参照2000年世界中等收入国家有关指标的平均水平。根据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国民经济总量翻两番,人均GDP将达到3000美元,相当于现在中等偏下国家的收入水平,因此,可以把部分国家有关指标的平均水平作为确定农村全面小康社会标准的参照基础,如农业劳动生产率标准的确定。 三是参照2000年城镇居民有关指标的平均水平。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差距以及相对应的增长速度推算,目前我国农民收入水平和平均消费水平仅相当于城市20年前的水平,也是说农村落后于城市20年左右。当前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结构等也是制定农村全面小康标准的重要依据,如农村电话普及率。 我国农村全面小康指标体现、标准值及权重
四是参照党和政府的有关规划或决定。如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覆盖率是参照2002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要求在2010年让90%的农村居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五是参照其他学者制定的全面小康标准。如每万人拥有的农业科技人员数的确定,2000年我国的这个指标值为7.2人,参考国家统计局农调队(2004)和中国社科院(2003),设定总体小康值为10人,全面小康值为40人。 根据以上几个参照依据,结合我国农村小康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我国农村全面小康各单项指标的标准值,见上表。 二、全国农村全面小康的综合评价 经过计算,我国农村全面小康指数在1999年首次为正值,表明我国农村在1999年就已达到总体小康水平(因为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下限设置是总体小康水平)。2000年全国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为6.8%,2003年为15.6%,离完全实现全面小康的距离还有84.4%。要在2020年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社会,2000年后全面小康实现程度必须每年递增5%,但2000~2003年间平均每年只增长2.5%。因此,到2020年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社会任重道远,必须以更快的速度加强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 我国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的各子系统的发展趋势和实现程度很不均衡。经济发展、农民生活质量和农村生态环境是实现程度较好的三个子系统,分别为21.3%,21.3%和18.4%;农民收入水平与结构和农村科技教育卫生的实现程度居中,分别为14%和10.6%,而农村社会保障实现程度最低,为6%。 我国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
注:负值表示低于全面小康的起始值,即低于总体小康水平的标准。 2003年全国农村全面小康各指标的实现程度
注:负值表示低于全面小康的起始值,即低于总体小康水平的标准。 三、东中西部地区农村全面小康的评价 东部地区包括了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江苏、山东、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10个省市,东部地区在小康社会建设中明显快于中西部地区。在2003年,东部各省市农村全面小康实现度的排名在全国的第1到第12名之间,比较集中,只有第4和第9名被中部省份取得。大体可分三个水平:北京和上海实现程度高,在80%以上,处于第一层次;天津、浙江、江苏、福建和广东实现程度在39%~58%,处于第二层次;河北、山东和海南实现程度在30%以下,属于第三层次。 中部地区包括了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和湖北9个省,中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明显慢于东部。2003年9省的农村全面小康指数的排名范围在第6至第22名之间,比较分散。大体也可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辽宁、吉林、黑龙江相对较高,实现程度在21%~40%之间;山西、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的实现度在10%~20%之间,为第二层次;河南处于第三层次,实现度小于10%。总体来看,中部地区内三个层次的差距不如东部地区内三个层次的差距大。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西部明显慢于东部,但与中部的第二、三层次差别不大,2003年的排名范围在全国的第17至第31名之间,农村全面小康的实现度范围为-19.0%至19.1%,比较集中。2003年,西部各省区的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可以分两个层次:已经实现总体小康(小康实现度大于零)和还未实现总体小康(小康实现度小于零)。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陕西、宁夏和新疆已经实现总体小康,进入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阶段,其中,新疆和内蒙古的实现程度分别为19.1%和13.8%,与中部地区的第二层次相当,甚至略高。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和甘肃5个西部省区则还没有实现总体小康水平,也即全面小康的实现度为负数。 各省、市、自治区2003年农村全面小康评价指标的实现程度的具体评价结果,请参看附表。
(朱希刚摘编) 2003年各省市自治区农村全面小康各指标的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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